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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費申請單

一、依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十七條,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,因故申請退費者,應依下列標準退費:
(1) 第一次開課前申請退費,退還已繳學費、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九成。
(2) 自實際上課之日算起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退還已繳學費之半數。
(3) 在班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,不予退還。
(4) 若因招生不足無法如期開班,本處有權停開,所繳費用以電匯方式無息退還(匯款手續費除外),學員不得有任何異議。
二、應檢附證件:(e-mail填單辦理者,請於三日內繳交其他文件,以便本處辦理。若不能當面繳交,請利用傳真或e-mail)
(1) 本退費申請單
(2) 收據正本
(3) 在台金融單位存摺封面影本(帳戶名稱須同繳款人,信用卡繳款者免付,非郵局或台灣銀行帳戶者將自付電匯手續費30元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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